华宝添益D: 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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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07-14 15:12    点击次数:111
    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新 资 料 概 要》及其 更新 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做出的修订 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时 做 出 的修订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有限责任公司,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作日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请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 定的除外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D 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折算后 A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 币 100.00 元。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与面值保持一致。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 申购和赎回,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制 销。 说明书。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以公告。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失败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折算后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上 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进行;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序赎回; 及 D 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 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 额;部分赎回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时,剩余的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 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不得撤销;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 易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的,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制。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持有人利益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情形。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除第 4、8、10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净值。 情形。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除因上述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9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 份 A 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 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入;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务的外部机构;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 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事项行使表决权; 法提起诉讼;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合 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 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 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 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二)召开事由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告。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 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证券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他必要服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如果预测未来利 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 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根据收益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调整资产组合,将预期到的变 动资本化。其中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子弹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 曲线上的某一点;哑铃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曲线的两端,即重点投资于期限 较短的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弱化中期债的投资;而梯形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 的凸起部分均匀分布时,集中投资于这几个凸起部分所在年期的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各品种(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等)的市场规模、交易活跃程度、相 对收益、信用等级、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 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 比例。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 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 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 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 超额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采 用均衡分布、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 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同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 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四)投资程序 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 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变动,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政策、货币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 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 重大投资决定。 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日常基金管理。 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 的分离。 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3)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9)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3)、(5)、(13)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企业债 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证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 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收 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 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 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 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时:   (1)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 金份额的日净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 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分别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价值时;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与面值保持一 致。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 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 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 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每日 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 进行结转;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协商一致 后可按日支付,按日支付的收益结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 A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的公告和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 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 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 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 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止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2)B 类基金份额及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 B 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 D 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止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 日)未结转份额。      (3)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B 类/D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 为最近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或 B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七)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 上;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变动超过 30%;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情形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 权)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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